資金取得:解決企業海外投資融資問題
1. 設立「加強對中南美洲投資合資資金」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分別匡列新臺幣50億元及25億元,設立「加強對中南美洲投資合資資金」。逐年編列足額投資預算方式辦理,實際支用額度視政府參與投資個案總額而定。
(2)資金投資範圍為參與公、民營企業赴中南美洲友邦投資計畫,每一投資個案之公股總股權比例,不得超過49%,國家發展基金與國合會以2:1方式配合出資。投資後並得於適當時機釋出公股,回收資金循環運用。
(3)本合資資金投資計畫之評估、審核及投資後之管理作業,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相關規範辦理。投資案之評估、審核由國家發展基金所設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辦理
2. 強化赴友邦投資誘因與優惠措施
(1)提供企業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融資及信用保證
針對有意赴中南美洲投資之企業提供對外投資優惠貸款,並協助取得銀行融資。現行企業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融資及信用保證方案包括: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出資委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經理銀行,辦理「海外投資融資(第六期)貸款」及「機器設備輸出融資(第三期)貸款」,針對廠商赴邦交國投資或機器設備輸銷邦交國家提供專案貸款
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承辦銀行,辦理廠商海外投資融資、海外營建工程融資、短中長期出口貸款等專案融資方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及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提供廠商赴邦交國投資融資信用保證
(2)投資中小企業100億元計畫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公開評選方式遴選7家專業管理公司,以政府結合民間資金共同投資中小企業的方式,除了可以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權益資金的問題,並藉由創投在生產技術、公司治理、行銷通路、品牌建立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使中小企業在資金取得不但多元化,更可以獲得專業的輔導。
(詳情可至檔案下載區下載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3)外交部修訂「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投資補助類別:
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運輸業、倉庫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興闢業、國民住宅興建業、技術服務業、旅館業、營造業、金融服務業、石油探勘業、電視媒體業、觀光旅遊業、邦交國政府提倡及獎勵之事業及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訂定宗旨之其他事業。
補助項目及補助比例:
業者申請補助項目具選擇性,每年可就薪資、租金或融資利息等三者擇一提出申請。
「雇用當地員工薪資」補助比例30%,「廠房設備或營業處所或土地租金」補助比例30%、「融資利息」補助比例50%。
投資補助金額依據業者在國外投資總金額(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之金額為標準)為補助上限,提高最高補助總金額至新台幣2,000萬元。建立「逐年申請及審查制」,即業者僅得申請前一年度補助款,及延長累計申請期限為七年。
考察補助:
經外交部核准組成之考察團赴邦交國考察者,可申請機票補助款,及明定參團考察業者資格其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